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4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8號原告 林玉祝 被告臺北市松山區公所代表人 薛秋火 (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國興
吳俊燐 上列當事人間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經開庭查明,係請求被告給付老年年金新臺幣84,0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臺北市松山區公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洪遠亮法官徐瑞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