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96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上列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玉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林紀綺未於聲請狀狀尾蓋章,請具狀補蓋章。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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