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98年3月19日下午3時40│98年3月9日│98年3月7日│││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8年度毒偵字第880│署98年度偵字第1418號│署98年度偵字第1418號│││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642號│98年度易字第227號│98年度易字第227號││├────┼──────────┼──────────┼──────────┤││判決日期│98年5月25日│98年6月15日│98年6月15日│├───┼────┼──────────┼──────────┼──────────┤│確定│法院│同上│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同上│98年度上易字第2001號│98年度上易字第2001號││├────┼──────────┼──────────┼──────────┤││確定日期│98年7月20日│98年8月25日│98年8月25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8年5月19日│98年3月5日│98年4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194│署98年度偵字第2364、│署98年度偵字第2364、│││號│2497、2986、3188、32│2497、2986、3188、32││││99號│99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850號│98年度訴字第790號│98年度訴字第790號││├────┼──────────┼──────────┼──────────┤││判決日期│98年7月31日│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確定│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8年9月7日│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9日│98年3月8日│98年3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8年度偵字第2364、│署98年度偵字第2364、│署98年度偵字第2364、│││2497、2986、3188、32│2497、2986、3188、32│2497、2986、3188、32│││99號│99號│99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790號│98年度訴字第790號│98年度訴字第790號││├────┼──────────┼──────────┼──────────┤││判決日期│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確定│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6日│98年4月23日│98年5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8年度偵字第2364、│署98年度偵字第2364、│署98年度偵字第2364、│││2497、2986、3188、32│2497、2986、3188、32│2497、2986、3188、32│││99號│99號│99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790號│98年度訴字第790號│98年度訴字第790號││├────┼──────────┼──────────┼──────────┤││判決日期│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確定│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98年5月4日│98年5月11日│98年5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8年度偵字第2364、│署98年度偵字第2364、│署98年度偵字第2364、│││2497、2986、3188、32│2497、2986、3188、32│2497、2986、3188、32│││99號│99號│99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790號│98年度訴字第790號│98年度訴字第790號││├────┼──────────┼──────────┼──────────┤││判決日期│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98年10月9日│├───┼────┼──────────┼──────────┼──────────┤│確定│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98年5月14日│98年5月14日│98年5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8年度偵字第2364、│署98年度偵字第2364、│署98年度偵字第236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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