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全字第39號
聲請人 陳約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其哲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於本件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錢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全字第39號
聲請人 陳約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其哲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於本件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