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5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文章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
於其過失傷害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
其為犯罪行為人前,即打電話報警並向到場處理員警坦承其
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佐(見偵卷第37頁),符合刑法自首
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284號
被告王文章男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文章於民國109年5月1日12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梧棲區中興路由東往西方向行
駛,行經臺中市梧棲區中興路與民生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
意駕駛車輛變換車道或行車方向時,應注意有無往來車輛,
並禮讓直行車先行,且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
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且無障
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貿然向右變換車道欲路邊停車,適 楊奇倫 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路段同向右後方行駛前來,行
經上開地點時,為閃避前方王文章駕駛之車輛,致楊奇倫騎
乘之機車撞及路旁後,因而受有右側橈骨頭線性骨折之傷害
。嗣經警據報到場,王文章於肇事後,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表
明為肇事者,自首而願受法院裁判。
二、案經楊奇倫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
├──┼──────────┼─────────────┤
│㈠│被告王文章於警詢時及│供承於上開時地駕駛車輛與告│
││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訴人楊奇倫騎乘之機車發生事│
│││故,並致告訴人受傷等情。│
├──┼──────────┼─────────────┤
│㈡│告訴人楊奇倫於警詢時│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
│㈢│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
││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一)(二)。││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
││片11張、監視器錄影││
││翻拍照片6張。││
││4.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
││錄表。││
││5.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
││析研判表。││
├──┼──────────┼─────────────┤
│㈣│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告訴人受有右側橈骨頭線性骨│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折傷害之事實。│
││紙。││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於犯罪後,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
人,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
錄表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警員發覺上
開犯嫌之行為人前,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上開犯行,並
表示願意接受裁判之意,符合自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
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檢察官林宏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