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30號原告傑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翔禹 住○○市○○區○○路00○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振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