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惟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惟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惟元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鄭惟元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鄭惟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鄭惟元所犯數罪不但時間相近,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衡以附表編號1-3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之罪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及審酌受刑人鄭惟元犯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受刑人鄭惟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4次)│有期徒刑1年(4次)│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9.8│106.9.10(2次)│106.9.10│││106.9.10(3次)│106.9.12(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6077號│26077號│2607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725號│106年度訴字第2725號│106年度訴字第27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29│107.1.29│107.1.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725號│106年度訴字第2725號│106年度訴字第2725號││├────┼───────────┼───────────┼───────────┤│判決│判決確定│107.4.10│107.4.10│107.4.1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110號│7110號│7110號│││(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刑1年6月)│刑1年6月)│└────────┴───────────┴───────────┴───────────┘受刑人鄭惟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次)│││├────────┼───────────┼───────────┼───────────┤│犯罪日期│106.9.11(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14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2.21│││├───┼────┼───────────┼───────────┼───────────┤││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判決│判決確定│108.1.1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40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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