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陳慶男 關係人財團法人 陳水來 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就其捐助章程為補充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陳水來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章程條文」欄第一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係財團法人陳水來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7月15日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同年月2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因應業務需要,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9條如附表所示,爰聲請裁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限,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陳水來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乙節,業據其提出103年12月23日第五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章程條文欄所示第一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等條文,均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變更,有函文1份附卷可按(104年2月16日高市000000000000000號函),是認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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