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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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83號原告 黃素梅 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張清埤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江宜樺 被告立法院法定代理人 王金平 被告山水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雪娥
蔡建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3,514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3,514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語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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