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趙喬翎 被告 李永驤
林嘉洋 林紹夫 廖彭蘊鈺 張煥桂 張煥源 張煥堂 鄭玉英 張黃榮妹 林裕琅 李宇航 鄭美英 張淵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19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段0000000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元(同段61-9地號土地面積4,176平方公尺+同段61-10地號土地面積1,53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899/76,490=156,0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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