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黃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黃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量刑理由:爰審酌被告張黃信前甫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2月22日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而肇事致人受傷部分,則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另以100年度交易字第13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竟不知記取教訓,謹慎其行止,仍無視於政府因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機率大增,常會造成駕駛人自己、同車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而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且立法院亦甫修正加重酒醉駕車之法定刑度,復於酒後在道路上駕車;而其為警攔停盤查,經警測得之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7毫克,可徵其酒醉程度已影響安全駕駛之能力,所為嚴重危及一般用路人之生命安全,實應嚴予苛責;再參酌被告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係書記官上傳之附件電子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283號被告張黃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黃信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甫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101年2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邊攤,飲用啤酒6罐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翌日(5日)凌晨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101年2月5日凌晨1時35分許,途經彰化縣埔鹽鄉臺76線東向15公里500公尺處,為員警攔查,經對張黃信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77毫克。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黃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參酌德國等歐美國家醫學研究及實務認定標準,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時,肇事率已為正常人之10倍,足認為已達「無法安全駕駛」之程度。此外,並有酒精測試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及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各1紙在卷可參,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在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檢察官戴連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韋翎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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