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
巷28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0.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