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范姜春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微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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