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蝦皮拍賣帳號shee1y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8年度他字第47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詐賭巫師」商標圖樣之桌遊商品壹件(保管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八年度保管字第二一九四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701號被告蝦皮拍賣帳號「shee1y」」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簽結。惟扣案之仿冒「詐賭巫師」桌遊商品1件(該署108年度保管字第2194號扣押物品),業經商標權人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鑑定為仿冒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告訴代理人 蔡秉錡 佯為買家,於蝦皮拍賣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蝦皮拍賣帳號為「shee1y」之人購入之扣案仿冒「詐賭巫師」商標圖樣之桌遊商品(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管字第2194號),係未經商標權人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乙節,有卷附仿冒(盜版)品鑑識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等資料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701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19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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