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74號、108年度執字第4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
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2日7時許、│105年9月21日上午9時回│││106年11月11日某時許│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378、│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1603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7年度簡字第793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23日│108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7年度簡字第793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18號││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3日│108年3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4581號(2罪應執行有│第4115號│││期徒刑5月,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