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183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巷○○號,此有被
告之戶籍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