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672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世勳 、 崔詠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請求張世勳、崔詠晴連帶給付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