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56號聲請人 洪育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3月9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須刊登公告報紙等程序,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82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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