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告 陳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