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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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0430號、99年度執聲字第3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