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許家豪 債務人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淑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家豪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許家豪尚有就學貸款尚未償還完畢,惟查債務人許家豪與債權人訂立之就學貸款專用放款借據,於民國103年8月4日訂約時債務人年齡僅為15歲(債務人為00年0月00日生),故於系爭契約行為成立時債務人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債權人亦未提出系爭契約業經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之釋明文件。是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對許家豪之聲請自非有據,故請求許家豪負連帶清償責任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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