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279號

上訴人 林雅雯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

複代理人 秦子捷 律師

上訴人安業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臺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雅慧 律師

上訴人 陳冠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蔡子琪

法官陳雯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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