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79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楊 榕庭 債務人 楊宗光 債務人 龔紫 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楊榕庭 於民國90年01月至90年06月間邀同債務人楊宗光、 龔紫綺 (原名: 龔惠兒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8,33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榕庭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楊宗光、龔紫綺(原名:龔惠兒)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79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宗光、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38338│榕庭、龔紫│7月01日起│││││元│綺(原名:│││││││龔惠兒)││││└──┴───┴─────┴──────┴──────┴───────┘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宗光、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338│榕庭、龔紫│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綺(原名:│││百分之十,逾期││││龔惠兒)│││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