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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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3號
聲請人 鄭晏宗
相對人 袁玉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八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43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新台幣)
001
112年1月18日
283,000元
283,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0000000
002
112年4月26日
25,000元
1,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0000000
003
112年4月29日
12,000元
12,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0000000
004
112年8月21日
37,000元
37,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916476
005
112年9月7日
37,000元
37,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916477
006
112年10月31日
49,000元
49,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916478
007
113年1月1日
159,000元
159,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916479
008
113年1月24日
35,000元
35,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91648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