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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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3號

聲請人 鄭晏宗

相對人 袁玉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八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43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新台幣)

001

112年1月18日

283,000元

283,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0000000

002

112年4月26日

25,000元

1,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0000000

003

112年4月29日

12,000元

12,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0000000

004

112年8月21日

37,000元

37,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916476

005

112年9月7日

37,000元

37,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916477

006

112年10月31日

49,000元

49,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916478

007

113年1月1日

159,000元

159,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916479

008

113年1月24日

35,000元

35,0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CH91648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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