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債權人籃順德債務人 盧幸衍 債務人 王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盧幸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王秀蓮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王秀蓮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
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王秀蓮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債務人王秀蓮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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