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3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酉○○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758號、97年度偵字第845、2542號),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酉○○犯行使變造特許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扣案手套陸只、鴨舌帽貳頂、口罩壹只、瑞士刀貳把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手套陸只、鴨舌帽貳頂、口罩壹只、瑞士刀貳把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為利用其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作為行竊交通工具,並逃避追緝,而於九十六年二月四日至同年十月二十二日間之某時,以黑色或白色膠帶黏貼在該車車牌之方式,先後將該汽車牌照號碼變造為7V-0009、ZV-0003號,再持以懸掛駕駛,而變造並行使屬於特許證之車牌,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及車號00-0000號汽車實際車主 胡文榮 、ZV-0003號汽車實際車主之權益。酉○○變造前揭汽車牌照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駕駛該車(車內放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作為兇器使用之鋼珠瓦斯槍、小鋼珠、瓦斯鋼瓶、螺絲起子、T字型鑽孔器、玻璃切割器、匕首等物),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持往臺中市干城車站附近之跳蚤市場變賣得款花用完畢。嗣經臺中縣警查局豐原分局警員接獲報案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凌晨零時二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旁逮捕另案通緝中之酉○○,並在其所駕駛之ZV-0033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其所有供各次行竊時穿戴避免留下指紋及遮掩容貌所用之手套六只、鴨舌帽二頂、口罩一只,供附表編號行竊時所用之瑞士刀二把,並扣得前述鋼珠瓦斯槍一把、小鋼珠一袋、瓦斯鋼瓶一支、螺絲起子五支、T字型鑽孔器一支、玻璃切割器一支、匕首一支,另起出其本案竊取所得之鑰匙、大門遙控器各一批、門禁卡二張、工具一包,進而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巳○○、寅○○、庚○○、辛○○、未○○、 陳志達 (起訴書誤載為午○○)、癸○○、卯○○、申○○、辰○○、戌○○、宇○○、地○○、己○○、丁○○、壬○○、丑○○、甲○○、子○○、丙○○、乙○○、天○○、戊○○、亥○○於警詢時指述遭竊情節相符,並有刑案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害人己○○、地○○、丁○○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變造汽車牌照,即無依同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著有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五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亦著有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自承其犯如附表所示二十二件竊盜罪,均係駕駛ZV-0033號自用小客車作為交通工具,且警方在該車內所扣得之鋼珠瓦斯槍一把、小鋼珠一袋、瓦斯鋼瓶一支、螺絲起子五支、T字型鑽孔器一支、玻璃切割器一支、匕首一支,平日即放在車上(見本院卷第83頁、第85頁反面),參照上開說明,被告行竊時已攜帶兇器,縱其攜帶之初並未有行兇之意圖,竊盜過程中亦未取出使用,仍該當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要件。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許證罪、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被告行使變造特許證及先後二十二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8所示犯行,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
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㈢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
九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完畢出監,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為累犯,應依法各加重其刑,附表編號8犯行部分,並先加後減之。
㈣被告雖抗辯如附表所示二十二件竊盜案件,乃其為警查獲後
主動供出,應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云云。惟經本院函詢移送機關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有關本件是如何查獲被告涉犯多起竊盜案件,其中豐原分局回覆:「經查本案被告酉○○於帶案偵查過程態度惡劣,犯後仍不知悔改,猶每見警提示扣案相關證物(如翻拍監視畫面、竊得補習班門禁鑰匙…等)始坦承犯行」;另第五分局回覆:「本案緣起犯嫌酉○○在臺中縣○○鄉○○街○號涉嫌竊盜案,經臺中縣豐原分局查獲到案,併查獲贓證物,本分局得知豐原分局破獲之竊盜案與本分局所轄發生之竊盜案手法類似,遂前往查察贓證物,並於該查扣之贓證物中發現本轄被害人乙○○所失竊之物品,並經被害人乙○○指證無訛,遂報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仁股檢察官指揮偵辦,借提犯嫌酉○○釐清案情」,分別有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中縣豐警偵字第0970026882號函、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分五偵字第0970016132號函所附偵查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7-90頁),足見被告係於警員起出被害人失竊之贓物或提示監視器翻拍照片,亦即警方已掌握客觀證據懷疑被告涉嫌後,始坦承犯行,尚不符自首減刑之要件,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業經法院多次判刑確定並已執行
完畢,有上述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年輕力壯,不思悔改努力工作賺取生活所需,竟一再藉行竊牟利,惡性重大,其本案行竊件數高達二十二件,且所竊得之財物已變賣得款花用殆盡而未能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犯罪所生損害非輕,惟事後坦承全部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被告如附表編號所示犯行,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與其他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㈦扣案手套六只、鴨舌帽二頂、口罩一只,係被告所有供各次
行竊時穿戴避免留下指紋或遮掩容貌所用,另扣案瑞士刀二把,係被告所有供附表編號行竊時所用,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其他扣案物被告否認與其本案犯罪有關,本院復查無證據足資認定該等物品確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併予諭知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第二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方式│所得財物│所犯法條│量處之刑│├──┴───┴────┴───┴─────┴──────┴────┴──────┤│96年度偵字第27758號│├──┬───┬────┬───┬─────┬──────┬─────┬─────┤│1│960918│臺中縣潭│巳○○│駕駛汽車到│電腦主機1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7:00│子鄉榮興││該址,從一│(價值約新台│條第1項第2│月││││街2號「││樓招牌攀爬│幣【下同】│款、第3款│││││溫新園安││到二樓窗戶│10000元)、││││││親才藝班││入內行竊│電腦螢幕1部││││││」│││(價值約5000│││││││││元)│││├──┼───┼────┼───┼─────┼──────┼─────┼─────┤│2│960930│臺中縣豐│寅○○│駕駛汽車到│電腦主機2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21:45│原市瑞興││該址,入內│(價值共約│條第1項第3│月│││至│路68號「││行竊│30000元)、│款││││961001│群智補習│││液晶螢幕6部│││││07:46│班」│││(價值共約│││││間某時││││60000元)、│││││││││現金2000元、│││││││││隨身硬碟1個│││││││││(價值約│││││││││3000元)│││├──┼───┼────┼───┼─────┼──────┼─────┼─────┤││961003│臺中縣潭│庚○○│駕駛汽車到│電腦主機1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3│02:50│子鄉興華││該址,入內│、電腦螢幕1│條第1項第3│月││││一路347││行竊│部(價值共約│款│││││號「森林│││22000元)、││││││補習班」│││電子翻譯機1│││││││││部(價值約│││││││││8000元),現│││││││││金500元│││├──┼───┼────┼───┼─────┼──────┼─────┼─────┤│4│961009│臺中縣豐│辛○○│駕駛汽車到│電腦主機1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03:30│原市豐東││該址,經由│(價值約│條第1項第2│月││││路6號「││牆外冷氣架│15000元)、│款、第3款│││││匯智文理││攀爬至二樓│液晶螢幕2部││││││補習班」││陽台入內行│(價值共約││││││││竊│17000元)、│││││││││手機1支│││├──┼───┼────┼───┼─────┼──────┼─────┼─────┤│5│961015│臺中縣豐│未○○│駕駛汽車到│筆記型電腦1│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23:30│原市西勢││該址,經由│部(價值約│條第1項第2│月│││至│路149號││二樓未上鎖│35000元)、│款、第3款││││961016│「皇極補││之鋁窗入內│錄影機1部(│││││07:10│習班」││行竊│價值約15000│││││間某時││││元)、現金約│││││││││1500元、香菸│││││││││10包(價值約│││││││││450元)│││├──┼───┼────┼───┼─────┼──────┼─────┼─────┤│6│961016│臺中縣豐│陳志達│駕駛汽車到│電腦主機2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04:30│原市豐南││該址,經由│、液晶螢幕2│條第1項第2│月││││街252號││二樓未上鎖│部(價值共約│款、第3款│││││「群智補││之氣窗入內│29000元)、││││││習班」││行竊│現金約2000元│││├──┼───┼────┼───┼─────┼──────┼─────┼─────┤│7│961017│臺中縣潭│癸○○│駕駛汽車到│電腦主機2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08:20│子鄉中山││該址,經由│、液晶螢幕2│條第1項第2│月││││路1段││二樓未上鎖│部(價值共約│款、第3款│││││5-11號「││之窗戶入內│70000元)││││││立學文理││行竊│││││││補習班」││││││├──┼───┼────┼───┼─────┼──────┼─────┼─────┤│8│961017│臺中縣潭│卯○○│駕駛汽車到│無(被告逃離│刑法第321│有期徒刑柒│││04:10│子鄉中山││該址,從一│時撞破二樓鋁│條第2項、│月││││路1段37││樓招牌攀爬│門玻璃,價值│第1項第2款│││││號「豐群││至二樓陽台│約3000元,毀│、第3款│││││補習班」││入內行竊│損部分未據告│││││││││訴)│││├──┼───┼────┼───┼─────┼──────┼─────┼─────┤│9│961017│臺中縣潭│申○○│駕駛汽車到│電腦1部、筆│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13:10│子鄉中山││該址,以現│記型電腦1部│條第1項第2│月││││路1段131││場找到之長│(價值共約│款、第3款│││││號「丹尼││條狀澆花器│70000元)││││││爾補習班││撬開窗戶入│││││││」││內行竊││││├──┼───┼────┼───┼─────┼──────┼─────┼─────┤││961022│臺中縣豐│辰○○│駕駛汽車到│電腦主機1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14:30│原市豐東││該址,攀爬│、液晶螢幕2│條第1項第2│月││││路26之12││至二樓陽台│部、筆記型電│款、第3款│││││號「新東││經由落地窗│腦1部(價值││││││華補習班││入內行竊│共約112000││││││」│││元)│││├──┴───┴────┴───┴─────┴──────┴─────┴─────┤│97年度偵字第845號│├──┬───┬────┬───┬─────┬──────┬─────┬─────┤││960812│臺中市北│戌○○│駕駛汽車到│液晶電視1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某時│屯區松竹││該址,從大│、家庭劇院音│條第1項第3│月││││路2段76││門入內行竊│響1組、電風│款│││││巷12弄78│││扇3台││││││號(住家│││││││││)││││││├──┼───┼────┼───┼─────┼──────┼─────┼─────┤││960812│臺中市北│宇○○│從戌○○住│筆記型電腦1│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某時│屯區松竹││家四樓爬至│部、機車駕照│條第1項第2│月││││路2段76││宇○○住家│、健保卡、零│款、第3款│││││巷12弄76││四樓窗戶入│錢││││││號(住家││內行竊│││││││)││││││├──┼───┼────┼───┼─────┼──────┼─────┼─────┤││96年9│臺中市北│地○○│打開TAL-81│鐵捲門遙控器│刑法第320│有期徒刑肆│││月中旬│屯區熱河││6號機車置│1個、新光保│條第1項│月│││某日某│路3段144││物箱行竊│全設定磁卡1│││││時│號前│││張│││├──┼───┼────┼───┼─────┼──────┼─────┼─────┤││960923│臺中市北│己○○│駕駛汽車到│電腦主機2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深夜│屯區旅順││該址,攀爬│、液晶螢幕2│條第1項第2│月││││路1段164││鐵架至二樓│部、投影機1│款、第3款│││││號「必勝││陽台入內行│部、彩色印表││││││補習班」││竊│機1部、鐵捲│││││││││門遙控器1個│││├──┼───┼────┼───┼─────┼──────┼─────┼─────┤││96年9│臺中市北│丁○○│打開JPP-27│鐵捲門遙控器│刑法第320│有期徒刑肆│││月或10│屯區旅順││8號機車置│1個│條第1項│月│││月間某│路2段171││物箱行竊││││││日某時│號前││││││├──┼───┼────┼───┼─────┼──────┼─────┼─────┤││961022│臺中縣豐│壬○○│駕駛汽車到│電腦主機3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15:00│原市育英││該址,攀爬│、液晶螢幕1│條第1項第2│月││││路102號││至二樓窗戶│部(價值共約│款、第3款│││││「建才補││入內行竊│34000元)││││││習班」││││││├──┴───┴────┴───┴─────┴──────┴─────┴─────┤│97年度偵字第2542號│├──┬───┬────┬───┬─────┬──────┬─────┬─────┤││960204│臺中市北│丑○○│駕駛汽車到│電腦螢幕1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8:00│屯區松竹│甲○○│該址,入內│(價值約7000│條第1項第3│月,減為有││││北路47巷││行竊│元)│款│期徒刑肆月││││2號(住│││││又拾伍日││││家管理室│││││││││)││││││├──┼───┼────┼───┼─────┼──────┼─────┼─────┤││960807│臺中市北│子○○│駕駛汽車到│電腦主機2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8:00│屯區綏遠││該址,入內│、液晶螢幕2│條第1項第3│月││││路2段177││行竊│部│款│││││號「盛譽│││││││││補習班」││││││├──┼───┼────┼───┼─────┼──────┼─────┼─────┤││960901│臺中市北│丙○○│駕駛汽車到│電腦主機2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08:50│屯區遼寧││該址,由隔│、液晶螢幕2│條第1項第2│月││││路1段195││壁棟後門攀│部、液晶電視│款、第3款│││││號1樓「││爬窗戶入內│1部、監視錄││││││安老師文││行竊│放影機1部、││││││教機構」│││現金約20000│││││││││元│││├──┼───┼────┼───┼─────┼──────┼─────┼─────┤││960916│臺中市北│乙○○│駕駛汽車到│電腦主機1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09:00│屯區遼寧│天○○│該址,持瑞│、液晶螢幕1│條第1項第2│月││││路1段195││士刀破壞窗│部、外接式硬│款、第3款│││││號1樓之1││戶玻璃入內│碟1個、隨身││││││(天○○││行竊│碟1個、香水1││││││辦公室)│││瓶、香菸1條│││││││││、洋酒2瓶(│││││││││價值共約│││││││││36200元)、│││││││││現金約10000│││││││││元│││├──┼───┼────┼───┼─────┼──────┼─────┼─────┤││960915│臺中市北│丙○○│駕駛汽車到│電腦主機1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18:00│屯區遼寧│戊○○│該址,拆卸│、液晶螢幕1│條第1項第2│月│││至│路1段195││廁所窗戶入│部、傳真機1│款、第3款││││960916│號1樓「││內行竊│部(價值共約│││││10:20│安老師文│││15000元)、│││││間某時│教機構」│││現金約500元│││├──┼───┼────┼───┼─────┼──────┼─────┼─────┤││961005│臺中市北│亥○○│駕駛汽車到│電腦螢幕1部│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22:30│屯區綏遠││該址,入內│(價值約7000│條第1項第3│月│││至│路2段177││行竊│元)、金項鍊│款││││961006│號「盛譽│││1條(價值約│││││08:10│補習班」│││3500元)、戒│││││間某時││││指1只(價值│││││││││約2000元)、│││││││││現金約10000│││││││││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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