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簡補字第4號
原告 陳曼綾
訴訟代理人 洪杰 律師
黃鈺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士傑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