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聲請人 林陳淑媛 上列聲請人因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鄭雅萍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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