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聲請人與 吳秀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台端如已繳納請提出收據影本至院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