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33,84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上開規定,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84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