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陳登燦 被告 藍美玲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易字第23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