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9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饒聖琮

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

聲請人之

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5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現名下僅有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並無投保保險,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不動產登記謄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

三、而上開土地經本院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至114年1月15日止已以公開拍賣方式變賣6次,至最後變賣底價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不得再行變價而返還債務人,有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15日通知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無幾,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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