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3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訴字第3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私立學校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 黃有良
陳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 律師
邱柏越 律師原告 金榮華
張冠群 袁興夏 共同訴訟代理人劉仁閔律師
邱柏越律師 謝孟羽 律師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鄭英耀 (部長)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
參加人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代表人 陳泰然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陳新傑 律師
參加人陳泰然輔佐人 劉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私立學校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高維駿法官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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