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77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2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