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77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2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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