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源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源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源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現行法律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如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易言之,依現行刑法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經受刑人請求,即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5、6部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3、4部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一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參,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在最長刑期有期徒刑2年2月以上,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4年1月以下,並參酌附表1、2、3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5、6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及整體刑罰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惠敏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受刑人陳源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犯罪日期│106年2月5日│106年2月7日│106年2月8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署106│基隆地檢署106│基隆地檢署106││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382號│382號│382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實││347號│347號│347號││審├──┼───────┼───────┼───────┤││判決│106年7月21日│106年7月21日│106年7月21日│││日期││││├─┼──┼───────┼───────┼───────┤│確│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決││347號│347號│347號││├──┼───────┼───────┼───────┤││確定│106年8月14日│106年8月14日│106年8月14日│││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2月│││(得易科罰金)│││├────┼───────┼───────┼───────┤│犯罪日期│105年11月11日│105年11月11日│105年11月11日│││││至同年月12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署105│新北地檢署105│新北地檢署105││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9910號等│9910號等│9910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106年度上訴字│106年度上訴字││實││第2415號│第2415號│第2415號││審├──┼───────┼───────┼───────┤││判決│106年10月26日│106年10月26日│106年10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107年度台上字│107年度台上字││決││第2415號│第1074號│第1074號││├──┼───────┼───────┼───────┤││確定│106年10月26日│107年4月12日│107年4月1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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