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52號原告 張英娟 被告 陳美慧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暨其上同段6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之登記原因塗銷,回復登記予原告所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萬798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17.81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900元/平方公尺+系爭房屋買賣價款608900元=0000000元),加計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59萬546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37萬3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