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國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善音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訴訟代理人  王類    住高雄市○○區○○路○○段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橋頭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橋國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54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30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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