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4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2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44號上訴人中華民國農會代表人 黃瑞吉 訴訟代理人 楊璧榕 律師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黃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瑞吉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黃瑞吉現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黃瑞吉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胡方新法官王俊雄法官林妙黛法官陳秀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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