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73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吳致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