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787號原告 張堅奇 上列原告張堅奇與被告 張堅守 等5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 張華容 之遺
產,遺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2,688,434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四二分之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81,406元(22,688,434×7/42=3,781,406,元以下四捨五入)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38,521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 張楊尾 之遺
產,遺產金額共計11,921,300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六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6,883元(11,921,300×1/6=1,986,883,元以下四捨五入)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20,701元。
㈢前開㈠至㈡,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22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