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

抗告人即

相對人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嬌

抗告人即

相對人 黃振煌

一、抗告人即相對人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黃振煌對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75號本票裁定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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