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55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倪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倪詩涵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3月
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台幣86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5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倪詩涵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38360│0000000000│03月08日││點七九│││元│263│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