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沈銘治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之存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1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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