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趙永裕 被告 沈伯淵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3年度簡字第50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陳鑕靂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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