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44號

原告 陳慶維

被告 林子翔

中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陳報相關書證,而未據被告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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