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44號
原告 陳慶維
被告 林子翔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陳報相關書證,而未據被告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