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宏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宏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宏安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文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且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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