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0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5094號)
一、債務人丙○○應給付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86,
780元,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蒙金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辦妥證照換發作業,此合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4年1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19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9年1月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875%,按月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98年10月7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386,780及其如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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