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智強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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