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19號聲明人 洪宏彬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為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繼承人 洪棋松 目前之合法繼承人有聲明人及 洪洽溶 等人,有卷附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足參,其繼承人洪洽溶於民國105年4月12日向本院聲明陳報被繼承人洪棋松之遺產清冊,並經本院於105年4月20日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89號裁定依法為公示催告,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查明無誤,揆諸前揭規定,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遺產清冊,自無再重為陳報之必要,聲明人再為本件聲明,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