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94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丙○○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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