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94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丙○○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姝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94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丙○○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姝妤